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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统字[2008]16号)


各县、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南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南宁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九号),结合南宁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是本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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