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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综合平衡原则。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替代率等指标必须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相适应,使聘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及企业员工退休待遇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三、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模式

  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政府根据其履职情况,考核合格以后由财政每月按该公务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向专门为其设立的个人帐户缴交职业年金。聘任制公务员如果廉洁奉公、勤于职守,退休或满足一定条件后便可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职业年金,直至提取完毕。聘任制公务员去世后,其个人帐户内的职业年金余额一次性发给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机关所有聘任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任的工作人员)。

  (二)缴费基数。

  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为其每月税前工资收入。

  (三)缴费比例。

  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暂定为8%,以后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四)缴费办法。

  财政为每个聘任制公务员建立专门的职业年金个人帐户,由聘任单位将职业年金列入部门预算,每月按其缴费基数和比例向帐户中缴交资费。聘任制公务员个人不需缴费。

  (五)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

  聘任制公务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本计划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帐户;若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积累的职业年金可结存,留待本人建立了企业年金帐户后再予以转移。

  (六)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

  1.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开始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其职业年金个人帐户积累额既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帐户积累额1/120的标准逐月计发给本人,直至个人帐户领取完毕。

  2.出国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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