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
(深人发〔2008〕62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社会事务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
为保证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试行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为增强我市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保障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我市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为契机,在聘任制公务员中试行职业年金计划,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既体现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又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实施原则。聘任制公务员全部纳入职业年金计划。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聘任制公务员享受职业年金待遇以其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为前提,与其所付出的劳动、服务年限、做出的贡献直接相关。
(三)与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及反腐倡廉工作密切结合的原则。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的积累、发放与公务员的考核、奖惩状况、廉洁自律表现等因素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廉罚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