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的适龄(0-6岁)脑瘫儿童,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和当地残联核定后,可免费在当地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训练。
贫困的小腿缺失残疾人,可凭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市残联审定并免费为其安装小腿假肢。
低保对象的肢体残疾儿童(马蹄足畸形、儿童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畸形、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等),施行矫型器装配或矫型手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获得资助。
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精神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应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的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对残疾人实行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诊金、注射费、体检费优惠50%,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房保障。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要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时,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凡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应当优先安装并减半收取安装费用和管理维护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外出乘坐车(船)可优先购票,交通部门应尽可能提供方便给予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可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优惠,盲人可免费乘坐。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和其他法定节日,由各级残联组织的或残疾人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需要租用场地时,有关单位应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投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