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废止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7〕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河源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认真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和生活上困难,特别是在扶贫资金和农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免征或减征农村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性负担。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或福利院。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计划,优先优惠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并督促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应届大、中专毕业的残疾学生就业。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