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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兰州市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制度、疫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的各项措施;

  3.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常规性消毒管理的监督检查(食品卫生日常监管暂由卫生监督负责);

  4.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

  1.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防控的各项工作制度;

  2.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组织开展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六)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要求及职责

  学校疫情报告人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而且掌握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在编人员担任,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可优先考虑。其职责如下: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指导并督促落实全校(托幼机构)的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等传染病防控措施;

  5.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四、加强监测,规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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