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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2008年3月28日汕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包括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
  (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其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或者批复;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二)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
  (三)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
  (四)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实行文件签收制度。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签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分工,将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秘书长批准,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当明确主办工作委员会和协办的有关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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