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教方面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承担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2. 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本省和本市宗教现状和动态,把握我市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承担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办法建议。
3.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 指导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 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 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宗教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支部)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和应急值班、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机关对外交往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核销、专项财政资金计划的初审、专项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市级宗教团体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承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市级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二)民族科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工作;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进行调研、审核,提出使用建议;牵头指导和协调全市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承担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承担联系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拟定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组织推动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工作系统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国内外、本省和本市民族现状和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涉及民族方面的文章、资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承办民族行政审批窗口日常事务;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