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宗教事务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宗教事务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宗教事务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宗教事务局(忻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宗教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 贯彻执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地方性民族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4. 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和扶持措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
5. 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