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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申报科目和类别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科目和类别进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
  1.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2.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行医人员)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属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将材料(材料袋封面见附件2)上报省医学会。省级医疗机构将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会。
  4.请各市卫生局及省级医疗单位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浙江省医学会,并上报电子版汇总表,表格可在www.zjma.org下载。
  5.申报材料上报后,由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相应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及考前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内容:医疗美容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考用书见附件3)
  2.考试形式:笔试,闭卷。分美容外科A、B、C类、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A、B、C、D类和美容中医科四个专业七个亚类。申请人按申报专业参加考试。
  二、换证工作
  持有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时间已满三年者和持有外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者须进行换证,并提交本文第1、2、3、5、6申报材料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学分证书复印件(每年应参加医疗美容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获Ⅰ类学分5--10学分。三年共需Ⅰ类学分15--30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换证人员经审核合格,给予换证。
  认定及换证工作相关费用,由省医学会根据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联 系 人:张革来 宋继苏
  联系电话:0571-87567838 87567840
  传  真:0571-87567838
  E - mail: songjisu@163.com
  地  址: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省科协大楼1102室
  邮  编:310003

  附件: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材料袋目录
  3. 考试参考用书目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报科目及类别: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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