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细则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吕梁市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第三条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采矿权价款是指经评估确认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 0 O 0元。
第六条 采矿权价款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或招标、拍卖、挂牌价格为依据。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公开出让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