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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到“重风(雨)前、抢风(雨)中,救风(雨)后”,有效防御并减轻台风和暴雨造成的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汕尾市防风应急顶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是我市防风、防洪抗灾行动的指南。当强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海面或陆地时,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发布洪水I级预警级别时,具体防风、防洪措施和行动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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