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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依照《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下简称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的采购审批事项。
  第三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为: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五)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申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申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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