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保护中心城镇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c、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IV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局部大暴雨造成山塘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c、500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3.4.2 洪水预警级别发布
洪水预警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确定级别、经市三防指挥部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现洪水灾害或险情时,事发地的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
4.1 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1.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运用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节,如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各级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明确蓄滞洪区域,并加强蓄滞洪区的管理。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宣布进人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1.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布设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和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1.3 山洪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级别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出警报,划出警戒线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当地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当地国土资源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地质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1.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二)型以上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同时上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请求专家赴现场指导。
4.2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对应于预警级别分为:I、Ⅱ、Ⅲ、Ⅳ四级,由汕尾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况启动。
4.2.1 I、Ⅱ、Ⅲ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