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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13)驻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根据需求参与做好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14)三防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并及时与市三防部门联系,服从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风任务。
  各级政府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人防台风工作,领导靠前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风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1)三防指挥部:三防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风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风负责人上岗带班。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利工程防台风情况,下发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市三防办应将掌握的风情、水雨情和潮情及时报告省防总、市应急办,并通报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气象部门:继续对热带气旋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3)海洋与水文部门做好风暴潮、雨情、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4)水利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可能受热带气旋明显影响的地区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5)海洋与渔业部门:立即通知并督促出海渔业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归港船只锚同情况;敦促沿海各地的滩涂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和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准备工作;通知并督促海上油气平台和渔业辅助加油船的作业人员及时转移避风。同时将统计情况报市三防指挥部。
  (6)海事部门:立即通知本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港口的外港籍船舶、施工船舶、渡船等停止作业并进入相应防台锚地避风,并组织力量对防台锚地的船舶设施的防风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同时将统计情况报市三防指挥部。
  (7)农业部门:继续密切注视风情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8)建设部门: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广告牌以及园林树木的防护加固。负责危房排查工作和协助人员转移。
  (9)教育部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适时通知当地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
  (10)民政部门:做好临时避险场所使用及其有关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11)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地带的监控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工作。
  (12)交通部门:做好抗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加强受台风影响地区公路沿线的巡查。
  (13)经贸部门:负责协调防风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14)通信、供电部门: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15)海上救助部门:做好海上救捞准备工作。
  (16)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4.2.4Ⅳ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将热带气旋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热带气旋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
  (2)三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三防办领导带班,全天候开机接收卫星云图信息,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注意热带气旋动向,通知有关方面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御热带气旋的各种准备。
  (3)海洋与渔业部门通知从事渔业作业单位、人员和出港船只,准备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
  (4)海事部门通知本市港航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渡口渡船所属船舶及人员,以及进入本市水域港口的船舶准备进入相应防台锚地或就近防台锚地避风。
  (5)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
  (6)国土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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