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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协助疫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经验交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并对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送上一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同有关部门技术交流,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对应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反应。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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