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c.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d.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按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报至省政府的时间应在2小时之内。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