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全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炙、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O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O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啄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倒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O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4)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O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1 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外事侨务局、汕尾海关、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尾海事局、市气象局、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