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安部门: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6)民政部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灾情,负责因灾受伤(害)人员的救助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予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按其参保险种享受相应的待遇、补助和抚恤。
(9)农业部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0)物价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配合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
(12)安全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3)交通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14)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15)驻汕部队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救援应急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由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反应,市卫生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的工作;较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市卫生局组织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