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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lO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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