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进行,提高汕尾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