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惠州办事处负责行使对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并向市政府及其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省联社惠州办事处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合作,加强与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和惠州银监分局的沟通,建立健全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新机制。
2.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以下统称高管人员)实行系统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以农信社为主,地方协同管理。农信社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并协商一致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高管人员拟任人选,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审议,并经银监部门任职资格审查批准后聘任。
3.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防范风险;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协助农信社及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案件,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三)建立健全整体解困、协调发展新机制。
1.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部署,加强深莞惠三地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资源整合、业务合作、人才交流、信息共享,实现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2.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结合政府出资、行政推动等方式,通过市场化形式与特困农村信用社开展定向合作,使特困农村信用社达到监管要求、协调发展。
3. 对我市经营特别困难、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完成风险处置工作,按时达到监管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制环境。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外宣传,以改制为契机,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筹建工作开始后,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
(二)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
市金融办作为市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深入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管,积极推动农信社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