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林业局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林地征占用和调整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林〔2010〕5号)
各县(区)林业局,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局属各单位:
《惠州市林业局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林地征占用和调整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林业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林业局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林地征占用和调整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林地征占用和调整的审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和《惠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
市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必须逐级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指标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申请采伐程序是:
(一)县(区)单位或个人需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惠州市生态公益林采伐申请表;
2、林木所有权证书;
3、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同意采伐的意见。若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采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意采伐的,应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请示;
2、惠州市生态公益林采伐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