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为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用于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推介、宣传等费用。
第六条 对拟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企业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除沪、深两市主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企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正式文件和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文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证券监督管理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发审会召开情况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已完成上市的企业(包括在沪深两市主板及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除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由其所在上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