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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6日)废止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发[2008]567号 2008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即:企业根据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上市费用的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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