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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由市经委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用款进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政府批复同意数,拨付受奖企业和单位。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专项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或用于企业发展,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对经营者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经营者所在企业,由企业支付给受奖经营者。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一)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将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也要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二)项目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述、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市经委、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经委、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市经委、市财政局将限期收回项目贴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市经委、市财政局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对整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工业投资项目应选择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其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指定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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