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的内容及格式填报申报材料,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上年结转项目及延续项目,由项目企业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报告。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贴补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决定专项资金安排批次和每批数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内容: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主导产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方向和条件,项目技术是否先进,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企业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
(二)项目承担企业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区县属企业还需提供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贴补资金的拨付采取分批拨款的方式,市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商市经委审核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管理。获得项目贷款贴息和自筹资金补助支持的企业,应在项目承贷银行开设专项资金贴补专户,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贴补专户。其他项目贴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