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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四)项目综合效益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视为综合效益显著:

  1、能够促进我市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具有示范作用;

  2、对我市主导产业和区域工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3、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能够延长产业链、增加劳动就业;

  4、能够扩大生产规模,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贴补资金使用标准:

  (一)以银行贷款为主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参考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给予1-2年的贷款贴息。

  (二)以自筹资金为主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经认可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评估后,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的70%折算,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项目实施期限等因素,给予相当于1-2年资金利息的补助资金。

  (三)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结合项目的技术水平、创新程度、投入产出等因素,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补助支持最高金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贴补资金可以全额贴补,也可以部分贴补,对列入国家、省财政贴息或补助计划的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级财政贴补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重大工业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支持额度给予支持。

  (六)建立市、区县(开发区)联动扶持项目机制,各区县、开发区应有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的扶持资金。项目配套扶持资金,高新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少于市级安排资金的50%,困难区县不高于20%,其它区县不少于30%。市属企业按照资产隶属关系划分,其他企业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划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未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承担企业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查程序:

  (一)市经委根据《西安市“十一五”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和《西安市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每年年初商市财政局确定当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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