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0日)废止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发[2006]197号 2006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化”发展理念,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增强工业经济实力,提升工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工业强市、产业兴市”的战略目标。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设立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拨款,重点工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拨款(以下简称“项目贴补资金”);
(二)对有效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做出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工业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临时支持的其它工业发展事项(以下简称“其它资金”)。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西安市财政局和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