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稽查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
(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三)《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1999〕87号)。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六)《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第5号)。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是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双一”战略决策,完成千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重要举措。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强化组织,保证质量,抽调得力人员按期完成稽查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直有关各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之间也要搞好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确保稽查工作质量。
(三)严格政策,规范处理。各地、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确认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检查依据和规定程序处理。对需要纠正和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时整改落实。对委托市县检查省直单位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统一处理。省财政厅在重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四)及时总结,按时报送。请省直部门认真分析、汇总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并于6月20日前上报电子版自查报告(含报表);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县报表,并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电子版检查报告(含报表),于7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联系人:崔贞淑、李宏伟;电话:0451-53636232、53636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