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中止廉租住房保障。
(五)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优先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入住后3个月内退还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退出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租人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退租申请表》。
(二)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房管所查验各项缴费单据和房屋内设施设备,提出房屋验收意见。
(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中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五)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通过购买或其它途径取得住房产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区政府规定标准的,应自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1年内主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政府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回购。
第四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申请政府回购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申请,填写《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表》。
(二)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业主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房管所查验各项缴费单据和房屋内设施设备,提出房屋验收意见。
(四)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原购房价每使用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折旧1%计算出政府回购总价。
(五)业主持《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表》到市、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缴交相关费用。
(六)产权转移手续办结后,业主持《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表》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政府回购资金。
(七)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政府回购资金。
(八)政府回购资金到账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款。
(九)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房委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市政府公布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住房保障信息,实现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