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审及公示。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房号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四)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五)公示及登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在《惠州日报》和市、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六)轮候。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申请登记分类,公开揺号排序轮候。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经过按申请程序逐级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保留原登记及排序号轮候;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七)选房。轮候到位的,参加抽号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八)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或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购买或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及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