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独立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一)35周岁以上,未婚,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获得住房保障后仍居住在父母房产中的除外)。
(二)因退伍、学校分配、工作调动、招工等原因取得本市区城市户籍,无固定住所暂未能立户,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三)投靠亲戚取得本市户籍,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行按条件分类申请、登记、摇号排序、轮候供应制度。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类别限制:
(一)最优惠租金廉租住房仅限于持有《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35周岁以上的未婚或离异未满5年且无子女抚养权的单身居民,仅限于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对持有《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严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市政拆迁户、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先进个人,可优先配售、配租。其中:
严重残疾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残联核发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的人员。
患大病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或做过重大器官移植等手术的人员,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应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家庭。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惠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核定家庭收入、房产状况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材料连同家庭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交回社区居委会:
1.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
2.房产证或住房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拥有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低保或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证明等材料。
4.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当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孤老、残疾人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先进个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本项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