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3 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3.3.2.4 服务网点营业时间,服务电话号码和供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3.3.3 省辖市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供水服务网站,通过当地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宣传用户关心的热点问题及事件。
3.4 用户报装
3.4.1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用户报装工作流程;修改报装流程,应在公示后执行。
3.4.2 城镇供水企业应严格依据经营范围履行服务义务,对满足供水条件的用水申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3.4.3 城镇供水企业受理用户用水申请后,应当与用户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收费标准和工程期限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水。
3.4.4 报装时限
3.4.4.1 用户申请办理用水业务时,经审批能够办理的,应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不得延误。
3.4.4.2 在资料齐全时,审批时限不得超过7个正常工作日;需要勘察核实的,不得超过12个正常工作日。
3.4.4.3 在资料不齐全时,应一次告知用户全部需要补充的资料,不得第二次通知用户增补新的资料(用户提供的补充资料不正确的除外)。
3.4.5 供水工程完工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程序规定时限,立户通水并交付使用。
3.4.6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基本档案资料。新用户档案,应当在通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立户、抄表收费。
3.5 供用水合同
3.5.1 城镇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5.2 城镇供水企业应在《供用水合同》中明确供、需双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理办法,以便在供水条例不能解决争议时,通过《供用水合同》规范。
3.6 用水性质界定
用户申请办理用水手续时,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核实用户实际用水情况,确定用水性质。
第四章 客户服务
4.1 机构设置
4.1.1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设置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和投诉。
4.1.2 省辖市城镇供水企业,应设置客户服务中心,确保供水客服电话24小时提供服务,并应建立统一、完善的客户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所需各项供水服务。有条件的,可与当地的市长热线、110等建立热线服务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