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内容
(一)取缔无证照从事车辆维修的经营行为。对虽依法取得有关车辆维修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但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车辆维修活动的,以及无证无照从事车辆维修活动的,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肃查处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继续加大非法改装车辆查处工作力度,把非法改装车辆的查处治理工作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源头和重点,全面清查,从严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对取得营业执照擅自改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改装车辆的,以及销售擅自改装的车辆的企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改装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改装的车型,而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场销售的企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三)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炭储运场点,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转运场点的监管力度。对公路沿线证照不全非法从事煤炭储运场点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积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货运企业和货物集散地的监管,强化装载源头管理,对多次查处有超限超载行为的货运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对非法从事货物转运场站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整顿时间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
各分、县局要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内从事车辆改装、车辆维修、煤炭储运场点等进行全面的排查,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同时要摸清辖区内无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同级治超办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非法改装车辆企业的名单,为有效开展集中整治奠定良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6日至7月20日)
按照工商内部职能分工,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指导基层开展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车辆改装、维修企业及公路沿线煤炭储运等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前置许可手续的坚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基层工商所所长对辖区情况要做到:辖区范围清、企业情况清、目标任务清。要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措施,完善和落实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将查处结果反馈到整治领导小组。各级要将日常监管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