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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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