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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的通知
(甬卫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

  根据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和《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的精神,现对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结题方式
  凡列入我局立项的医学科技计划项目,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鉴定,都必须按照《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以验收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结题。主要根据项目的合同书内容,验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并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后3个月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卫生局批准。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附件2)。
  5.测试报告(应用技术研究、试验项目须由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8.经费决算表(附件3)。
  9.涉及特殊行业(产品)的有关证明或批文。
  三、验收程序
  1.由市卫生局组织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3-7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其中经济、管理专家各1人,同行科技专家1-5人。验收专家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市卫生局审核后聘任。
  2.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可以通信或会议形式进行。
  3.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验、不通过验收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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