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的通知
(甬卫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
根据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和《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的精神,现对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结题方式
凡列入我局立项的医学科技计划项目,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鉴定,都必须按照《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以验收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结题。主要根据项目的合同书内容,验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等,并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后3个月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卫生局批准。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附件2)。
5.测试报告(应用技术研究、试验项目须由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8.经费决算表(附件3)。
9.涉及特殊行业(产品)的有关证明或批文。
三、验收程序
1.由市卫生局组织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3-7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其中经济、管理专家各1人,同行科技专家1-5人。验收专家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市卫生局审核后聘任。
2.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可以通信或会议形式进行。
3.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验、不通过验收等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