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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明确提高容积率的基数。 
 
  1.通过国土部门公开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以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作为调整提高的基数,超过容积率基数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房地产项目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未经国土部门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容积率调整提高的基数分别为:纯多层容积率调整提高的基数为1.6;多高层结合容积率调整提高的基数为2.2;纯高层容积率调整提高的基数为3.0。超过容积率基数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房地产项目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四)提高容积率的技术要求。 
 
  1.绿地率。从纯多层调整为多高层结合,从多高层结合调整为纯高层,绿地率均应相应提高3.0个百分点;从纯多层直接调整为纯高层,绿地率应提高6.0个百分点。 
 
  2.建筑密度。从纯多层调整为多高层结合,从多高层结合调整为纯高层,建筑密度均应相应降低3.0个百分点;从纯多层直接调整为纯高层,建筑密度应降低6.0个百分点。 
 
  (十五)完善提高容积率出让金缴纳标准。 
 
  1.突破容积率基数提高容积率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照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原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注:原楼面地价=原土地出让总价款÷原建筑总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新容积率-土地面积×原容积率)。 
 
  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核定,原取得土地价格低于批准改变容积率时基准地价修正值的,按批准时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核定原楼面地价(注:批准时基准地价修正值=批准时该地块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修正指数)。 
 
  2.国土部门要加快推进基准地价的修订工作,基准地价按照三年一修订的原则实施,基准地价修正指数按一年一修正的原则实施。 
 
  (十六)规范提高容积率的程序。 
 
  1.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提高容积率的理由; 
 
  2.规划部门牵头,监察、建设、国土部门参加,组织专家对提高容积率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规划部门将提高容积率的事宜在《眉山日报》上公示,并在项目所在地公示7天,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4.国土部门对调整容积率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 
 
  5.规划部门根据论证结论、土地出让金测算结果、公示情况,提出建议,报规划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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