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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社区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制定社区建设计划和社区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社区居委会的集体资产;
  3.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组织评选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楼院等;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4.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绿化美化、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5.与业主委员会、辖区单位等加强沟通和联系。组织、协调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区困难户等特殊群体提供义务服务,抓好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社区工作,实现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7.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8.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1.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扶持;
  12.依法自主决定社区事务;
  13.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理顺和规范社区主要工作关系。
  1.要理顺和规范县(区)直属部门与街道社区的关系。县(区)直属各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清理附加给社区的不合理任务,努力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负担;另一方面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社会性服务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把相关权力和工作经费下移到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协调、服务保障、治安综合治理、医疗保健、环境卫生、文体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功能,真正实现工作重心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经费到社区。社区居委会要主动接受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积极依法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
  2.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与驻区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驻区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是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区建设,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努力形成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合力。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前者是以做人的工作为主,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后者是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不能用物业公司代替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有权监督物业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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