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时间。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为期半年。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整治任务、经费保障等工作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时间安排,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协调指导小组报告。
(三)职责及分工。在专项整治协调指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及要求如下:
1、开展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整治。依法对全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一是对全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情况抽取相关产品送检;二是重点查处生产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出厂应获强制性认证但未获认证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三是对相关单位移送的涉及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整治。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一是对全市销售消防产品的经营者进行检查,组织抽检、送检;二是对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或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公安消防部门移送的涉及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
4、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和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管。依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和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执法。依法对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使用易燃可燃的装修装饰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对全市依法应当申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灭火器、防火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灯具等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二是根据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在建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对合格率低于60%的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抽查。三是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监督执法,重点查处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