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所在地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资料报市房保办。
(三)市房保办收到初审意见、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房保办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审核意见转送洮北区民政局。洮北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保办。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市房保办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审核的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审核、报送相关资料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市房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审核小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市房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轮候顺序报市房保办备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市房保办,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重新公布轮候顺序,市房保办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六)轮候顺序应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权重,可按照40%、40%、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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