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09〕1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白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发〔2007〕11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管理
  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综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白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负责。洮北区政府、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负其责,配合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三、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城镇居民户籍五年(含五年)以上且在城镇居住五年(含五年)以上;
  (二)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50%);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含40%)。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书面申请;2.家庭低收入证明;3.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4.自有住房且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5.无住房家庭,应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