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把招商引资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建立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担任组长。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门招商队伍,选定主攻方向和目标,走出去谈项目、引资金。实行定期调度制,市委每季度调度一次市级领导包保重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调度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市直(中省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9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按下列办法进行考核奖处。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市直(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二)招商项目和资金的考核认定。
1.招商项目均需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项目经营执照副本;在白城辖区内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明。
2.招商项目认定。凡是引进白城市域外投资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一、二、三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均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但以下项目不予认定:(1)经营型出让项目。(2)房地产开发项目。(3)国家垄断行业常规布点项目。(4)白城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的相互投资项目。(5)代购代销项目。(6)设计能力内的续建项目。(7)未能给项目建设地提供地方税收的项目。(8)续建项目调整概算资金增加投入或简单技改投入的项目。(9)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认定的其他项目。
3.招商项目到位资金认定。招商项目引资额一律以年度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征用、设备购置、生产厂房、营业用房、附属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省和国家安排的无偿建设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只认定给项目单位。(1)投资者通过银行结算的,以银行票据为准。(2)投资者以现金结算的,以正式发票为准。(3)以设备、物资实物形式投资的,以订购合同及证明设备、物资价值材料为准。
4.市本级承担白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招商项目认定。市本级指洮北区、白城工业园区、白城经济开发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白城民营经济开发区及市直和中省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部门(以下同)。(1)经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在白城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落地并开工建设的项目;(2)对2008年扩大生产能力建设和增加固定投资的项目;(3)市本级单位或部门未完成白城工业园区招商项目指标的,视为未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