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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确定。省财政按照5%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低于5%的比例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09]272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农机使用与维修、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2类专业。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低于的,按实际标准免学费。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后形成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实际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在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予以弥补的同时,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其中,对民办学校由财政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同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100%或50%的补助。

  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标准,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为: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具体分担比例为:丰县、睢宁、灌云、楚州、涟水、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为90%;沛县、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南、淮阴、洪泽、盱眙、响水、滨海、阜宁为80%;贾汪、铜山、海安、如东、如皋、海州、清浦、金湖、亭湖、盐都、射阳、建湖、东台、大丰、宝应、高邮、兴化、宿城为70%;六合、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为50%;金坛、海门、邗江、仪征、丹徒、靖江为30%,其他市、县(市、区)为20%。其中对各省辖市和苏南各县(市、区)学校招收的生源地为外省和苏北各县(市)的学生,分担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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