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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财产保险一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严格监管、稳健经营;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初步建立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与环境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作用。

  到2010年底,力争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三)试点范围。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以及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及武汉城市圈进行试点。

  二、实施步骤

  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8年7月为试点启动阶段;2008年8月至11月为推动实施阶段;2008年12月为总结阶段;从2009年开始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各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计划中的问题,切实作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将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年度计划中,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引入保险机制,建立环境污染保障体系,强化风险防范能力。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将高危行业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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