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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日常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企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重点流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地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整治;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确保组织到位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进行。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重点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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