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设市城市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
2.垃圾处理场专项整治
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小造纸专项治理
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淘汰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关闭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各类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三)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2008年重点对“二湖”,即梁子湖、洪湖;“两库”,即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以及“三江”,即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污染企业开展集中整治。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