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集中进行核查和督查。

  1、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市、区)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情况。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等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以来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整改和查处情况。重点督查各地环保部门矛盾排查纠纷化解、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对违法企业查处情况。督促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危害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因素,确保信访案件受理率、查处率和回复率均达到100%。

  4、涉危化工及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重点检查尾矿库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尾矿库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突出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对未执行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对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坚决取缔。

  (二)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

  1.城市污水厂专项治理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