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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流域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流域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今年入汛以来,长江流域汉江、松滋河、香溪河等多条水域发生“水华”现象,且局部地区呈范围扩大趋势,一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防止我省长江、汉江、清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洪湖、梁子湖(以下简称“三江”、“二库”、“二湖”)等水域汛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并做好对“水华”的监测预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三峡、葛洲坝等枢纽工程运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严防“水华”现象的现象发生通知如下:

  一、以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开展汛期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

  针对今年汛期特点,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以辖区内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为重点的汛期水污染防治检查,确保“三江”、“二库”、“二湖”等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要重点检查县(市、区)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集物、“尾矿库”的情况。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对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坚决取缔;对环境违法屡教不改、长期超标(不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采取关停、断水、断电等措施。

  二、注重日常监管,加强环境监察和水质监测频率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防范强降雨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8号)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严密监控已发生“水华”水域的水质变化,重点加强对“三江”、“二库”、“二湖”等饮用水源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工作。监测人员要加大对以上水域水质监测频率,监测中如发现水质超标,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跨界水环境纠纷调整处理机制、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并加大对造纸、酿造、化工、印染、制革及制药等重点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汛期中,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跨地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的监督管理,严禁向下游集中排放污水;环境监测人员要加强对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下流地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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