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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2008)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
(鄂环发[2008]40号)


宜昌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1月印发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确保我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切实保障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和三峡工程的正常运行,促进库区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目标、认真制订实施方案

  规划目标确定我省的水质目标为南津关水质2010年达到Ⅱ类,总量控制目标为2010年COD控制在3.1万吨,与2005年相比削减11.4%(见附表1)。规划区的各级政府要围绕上述主要目标,结合水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环境管理等工作,认真制订规划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地规划总体实施方案和2008年度实施计划应于8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2009、2010年度实施计划应于当年1月上旬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周密部署、确保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修订后的规划近期项目(见附表2)执行期为2008年至2010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一)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各地应按照规划总体实施方案,抓紧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并按程序及时送审报批。2009年6月份前必须完成所有规划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查项目投资概算。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二)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管理。规划区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加强对项目质量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程的监督,确保规划项目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三)确保规划项目的正常运营。所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必须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营。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要妥善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问题。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创新机制、积极筹措项目资金

  要加大政府对环保治理的投入,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要明确企业改制治理污染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县城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不得低于0.8元/吨,城市垃圾处理最低收费标准为5元/户·月,城镇垃圾处理最低收费标准为3元/户·月,收费确实不足的,政府财政要予以适当补贴,要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四、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应落实国家关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水质保护的矛盾。应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应加大清洁生产促进力度,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完成20%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应按照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禁止在库区进行投饵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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